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89號
KSDM,114,簡附民,389,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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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陳姵蓁
被 告 郭芷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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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