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吳懿茹
被 告 錢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9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