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陳麗芳
被 告 李茂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