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163號
KSDM,114,簡上附民,163,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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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曾瀕嬌
被 告 許靜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9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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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