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682號
KSDM,114,簡,3682,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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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秋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20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與不採被告A02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368號  被   告 A02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梁○龍係兄弟,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因曾對梁○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3 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046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 令,諭令其不得對於梁○龍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梁○龍為騷擾 、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應遠離梁○龍之住居所( 高雄市○○區○○街00○0號)至少一百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 2年。A02於113年6月18日經警執行保護令,而悉上開保護令 內容,明知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間,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於114年5月12日下午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松泰街 與松直街口,以閩南語「不要騙」、「不要那麼會騙」、「 臭俗辣囝」「龜仔囝」、「幹你娘」等語辱罵梁○龍(公然 侮辱部分未據告訴),隨後拿石頭梁○龍方向丟擲,以此 方式對梁○龍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 諭知事項。
二、案經梁○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A02於警詢陳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梁○龍於警詢證述。
(三)告訴人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1片。
(四)本署勘驗筆錄1份。
(五)高雄少家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4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1 份。
(六)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張。(七)小港分局對家暴相對人約制告誡單1張。(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評估表1張。(九)蒐證錄影擷取畫面2張(警卷)。
二、被告雖辯稱未向告訴人丟擲石塊等語,然被告以閩南語謾罵 告訴人後,持石塊朝告訴人所在方向丟擲乙節,有告訴人提 出之蒐證錄影光碟1片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顯見被 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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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