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祈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1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祈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龔祈文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第7行補充「基於妨害教育召集之犯意」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
害教育召集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
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47號 被 告 龔祈文
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祈文明知其係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13年博愛甲字第211103 號(01)-0568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教育召集令原應於民 國113年10月13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鳳雄營區向澎湖 縣後備旅第二營營部暨戰支連報到,該召集令業於113年9月 23日21時3分由員警送達至龔祈文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 之戶籍地,由龔祈文親自簽收。詎龔祈文獲悉應受教育召集 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向上開召 集部隊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龔祈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媽媽轉告我 說,兵役科通知她說要我去報到,當天已是113.10.13的下 午,當時我人在台灣本島,無法立即到澎湖報到」云云。經 查,被告係親自簽收上開召集令,且報到地點係在高雄市燕 巢區而非澎湖縣,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 告書、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所辯 不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