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341號
KSDM,114,簡,3341,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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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耀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耀生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196號  被   告 劉耀生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耀生明知坐落在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未辦理保 存登記之地上物(位置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旁)係 由劉雲鐘管理使用,竟因不滿該處環境髒亂,遂基於毀損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日間,擅自僱工操作怪手拆除上開 部分地上物(拆除標的為臨上開中厝路102巷14號旁約2/3地 上物,下稱本案地上物),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劉 雲鐘。
二、案經劉雲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耀生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雲 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執行違反環保法令案件限期改善通知書暨113年6月21 日林園區清潔隊環境稽查(毀損前)照片6張(屋頂、門窗 嚴重破損、屋內散落大量廢棄物等,顯非供人起居出入。故 本案地上物應非刑法上所稱建築物)、告訴人陳報本案地上 物遭毀損前、後相片2張(告訴人114年3月8日刑事答辯狀附 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毀損本案地上物後,以將 本案地上物坐落土地(下稱坐落土地改建成停車場之方式 ,將本案地上物及坐落土地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5條侵占及同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等情,業經被告 否認在案,辯稱:因為那間廢棄屋有鐵條、瓦片等物掉落, 區公所有前來查看,本來要開罰,但後來回函表示因為該土 地正在打官司所以暫不處理。我以怪手將本案地上物清除掉 ,我把車子停在坐落土地,有用鐵鍊鍊起來當停車場,我有 跟其他共有人表示都可以進出,但其他人(包括劉雲鐘)不 行進入,防止外面的車開進來亂停等語。經查:本案地上物 於拆除前之屋頂、門窗嚴重破損、屋內散落大量廢棄物等情 ,業如前述,是被告擅自僱工操作怪手拆除本案地上物,顯 為清出空地使用,而非基於將拆除後的磚瓦廢棄物侵占入己 的目的甚明,難認有何侵占犯意。至於坐落土地部分,告訴 人於本署偵查中陳稱:土地我雖無所有權,但是我父母當時 是連同房屋及坐落土地一起買,只是土地是以借名登記方式 沒有過戶,我也沒有辦繼承等語。從而,告訴人於客觀上並 非坐落土地之共有人或所有權人甚明,而被告係坐落土地共 有人之1,此部分為告訴人所不爭,有警詢及本署偵查筆錄 各乙份在卷可佐,是被告將坐落土地挪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



停車使用,縱有排除告訴人使用之表示,然佐以告訴人本非 坐落土地所有權人等情,亦難認被告有何竊佔犯意。惟上開 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時間接 續、地點相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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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