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進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8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進成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壹
仟壹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進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
物罪。
三、被告侵占之現金新臺幣1,100元,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
經查獲扣押中,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見偵卷第11頁)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628號 被 告 謝進成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進成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 7日晚間7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高雄 市鼓山區九如四路與建榮路口時,拾獲陳學洋遺落在上址之現金 新臺幣(下同)1100元(11張100元紙鈔),拾獲後即騎乘上 開機車離開現場,並將上開金錢侵占入己。嗣經陳學洋察覺金錢 遺失,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陳學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進成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學洋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檢察官請示書、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照片、車牌號碼 000-0000號機車行照。
二、核被告謝進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 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