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263號
KSDM,114,簡,3263,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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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成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不得由A01代收)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9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成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家庭暴力通報
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陳怡成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被告上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同一違反
保護令之主觀犯意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
常保護令,竟無視法院誡命,恣意以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方式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不僅藐視司法公權
力,更造成被害人驚恐及不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
與告訴人之關係及平日相處情形,及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592號  被   告 陳怡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成為A01之孫,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 庭成員關係。陳怡成前因對A01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 第25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保護令),諭令陳怡成不 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 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A01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 間2年。陳怡成明知本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 之犯意,於114年4月30日至5月1日19時許間,陸續以「就你 整天在講懶叫懶趴肖話」、「整天在那邊看懶叫又沒營 養的電視」、「白癡喔 一輩子的白癡」、「看一輩子的電 視喔 你是不會去養老院給你看個夠」、「像我之前說的 活 那麼痛苦幹嘛 乾脆死一死比較實在」、「白癡才幫瓦斯爐 裝鎖 信不信我去買個火焰槍來把鎖敲掉...」、「哪個白癡



會用鎖 哪家會用鎖」、「看新聞不是要長(註:音同漲) 知識 你怎麼越看越白癡」、「對阿 在你認為的就是不去賺 阿 在你這七八十歲的老番顛的記憶裡面都沒去賺 都有錢可 以花」、「我看你到九十歲還在當白癡孤獨老人」、「對 啦 我不知好歹啦 你白癡老番顛啦」、「煮什麼飯 不要 煮了啦 甲三小 幹」等語,辱罵A01,以此方式對A01實施精 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本保護令之內容。
二、案經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怡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錄 音檔案光碟1片、本保護令裁定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錄音譯文各1份等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張 志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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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