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916號
KSDM,114,簡,2916,202509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駿盛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補充為「高雄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保成門市」,及證據部分補充「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駿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9號  被   告 陳駿盛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駿盛於民國113年4月16日18時12分許,前往呂駿心任職之 高雄市鳳山區和7-11保成門市購買菸品,因不耐呂駿心詢問 購買數量細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不特定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超商內,以「你有病喔」等語辱罵駿心,足以 貶損呂駿心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呂駿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  據:
 ㈠被告陳駿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呂駿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超商店內及道路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3張。二、核被告陳駿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