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5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耀陞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白鐵與銅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得款1000餘元
供己花用殆盡」更正為「得款供己花用殆盡」;證據部分刪
除「影片光碟」,另補充「現場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耀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
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又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自小貨車已發還
被害人張泉煌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
51頁),此部分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
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
隱私,不予揭露)、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已有多次竊盜
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竊得之白鐵與銅若干1批,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 扣案或實際發還告訴人,而被告雖陳稱已變賣得款新臺幣( 下同)1000多元等語(見偵卷第11頁),然卷內尚乏其他證 據以實其說,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所竊得自小貨車 1輛,屬被告犯罪所得,然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535號 被 告 黃耀陞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耀陞於民國114年3月16日11時許,騎乘電動車行經高雄市 ○○區○○路000號旁產業道路,見張泉煌所管領並掛BNS-8620 號車牌(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車主張家賓)之自用小貨車( 下稱本案自小貨車)停放在該處,車門未鎖,貨車鑰匙在置 物櫃內,且車上放有白鐵與銅若干【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至2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以鑰匙啟動電門,駕駛本案自小貨車離去,並將上開白鐵及 銅載往回收場變賣,得款1000餘元供己花用殆盡,另將該自 用小貨車棄置於高雄大寮區大同街328巷。嗣因張泉煌發覺 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並扣得本案自小貨車(已發還張泉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耀陞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張泉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等。(四)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 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五)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查被告竊得車上廢鐵若干,被害人指稱價值應有1000至2000 元,被告持以變價得款雖僅1000餘元,然被告藉此方式快速 獲得現金之利益,對被告而言亦屬降價變賣之價差存在之理 由,故被告所獲得之財產上利益仍應以被害人指訴之金額計 之,否則不啻得由當事人以任意行為決定犯罪所得之高低。 而上開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 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