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705號
KSDM,114,簡,2705,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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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2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國書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曼陀珠糖果貳條、TWIX巧克
力貳條、士力架巧克力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國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75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執行完畢,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已指明被
告上開前科情形構成累犯,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佐證
,另敘明應予加重其刑之理由,足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
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為罪質相同之本案犯行
,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執行產生警惕作用,進而自我管控,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又依本案情節,以累犯加重其
刑,亦無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認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
益,危害社會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坦
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韓馨怡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於警詢自陳之
教育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論處累犯部分
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曼陀珠糖果2條、TWIX巧克力2條、士力架巧克力 1條,核屬其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082號  被   告 吳國書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吳國書於民國114年3月5日11時24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至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發仁愛門市,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曼陀珠糖果2 條、TWIX巧克力2條、士力架巧克力1條(價值共計新臺幣18 7元),得手後將該等商品藏放於其所著褲子口袋內,未結 帳即離開該超商,騎乘上開電動自行車逃逸。嗣該超商店長 韓馨怡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上揭地點監視錄影畫 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韓馨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吳國書於警詢中之自白,(二)告訴人韓馨



於警詢中之指證,(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7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7月24日執行完畢(接 續執行另案拘役),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件與前案所犯係相同罪名,足見被 告不知悔改,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之犯罪所得未 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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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