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夢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4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夢柔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夢柔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倘他人欲匯款至自己金融帳戶內,僅需提供金融機構、戶名
及帳號即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即與
一般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
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5日17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號統一超商旗津門市,將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
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連線帳戶,下合稱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寄給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告知密碼,供該人所屬
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4帳戶之資料後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趙冠捷、葉蓁、莊建承、簡莉芳、李軍諺、劉佳柔、
李依玲、曾柏勛、何宜芳、翁于娟(下稱趙冠捷等10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
示帳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
之去向。
二、訊據被告林夢柔固坦承本案4帳戶為其所開立並由其寄給他
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在IG
看到黃金抽獎訊息,對方跟我說我中獎了,我那時沒有想說
那是詐騙,我所有帳戶裡面都沒有錢,我沒有查證對方云云
。經查:
㈠本案4帳戶為被告申辦,而被告將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LINE告知密碼,嗣後該人所屬
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趙冠
捷等10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
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各於警詢中證述內容相符,並有本案4帳戶之帳
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報案資料、匯款
證明、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提供之本案4帳
戶已遭詐欺集團用作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指定匯款帳戶,
並透過被告提供之提款卡及密碼而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立法理由:「
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
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
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
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
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
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
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
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
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
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現行實務
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
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
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
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
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
)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
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
,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
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併
此敘明」。基上而論,被告向金融機構申辦帳戶,自應善盡
保管之責,竟將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不詳之人,使他人能任意利用被告之帳戶進行金錢
進出,將帳戶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已符合提供3個以上帳戶
之客觀要件,本案應審認者,為被告此舉是否有正當理由而
可阻卻違法。
㈢觀諸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可知被告先於IG獲悉中獎資
訊後,為了領取該筆獎金,遂依指示寄交並提供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然而,以多數人之生活經驗均可知悉領取中獎獎
金並不需要交付提款卡予他人,更何況被告尚提供密碼,此
舉非但無法達到取得款項之目的,反而是任由他人隨意使用
帳戶作為金流之進出管道,而被告對於將帳戶資料及密碼交
予之對象為陌生人,以及帳戶之使用將由他人所控制等情事
,並未有誤認。另由被告之年紀、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可
認被告對於如何正確管理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不得隨意將
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予素未謀面、毫無信賴關係之陌生人,
以及為了領取獎金而任意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之行為
,並非正常使用金融帳戶習慣,均無法諉為不知。再由被告
於偵訊時自陳:(為何抽獎抽中需要交帳戶,還多達4個帳
戶?)因為他跟我說我有中獎,黃金的部分,他說可以分批
入我的帳戶,我那時也沒有多想,我只想著要把外面的債務
跟車款還完;我沒有查證對方是何公司,我那時候想說我難
得可以中獎,可以把我的債務還完,(你既然沒有查證,你
怎麼確認對方會發獎金給你?)我沒有多想云云(偵卷第69
至70頁),足見被告當下僅關注如何領取獎金,對於自己交
出帳戶資料是否合於正當理由,均一概不管。綜合上情以觀
,被告並無欠缺構成要件之故意,且所為亦不符合一般交易
習慣,無阻卻違法之適用。
㈣從而,被告所為辯解並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被告
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第3項第2款,變更為第22條第3項第2款,僅係條號更改
,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核被告
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
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
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
、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融帳戶
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
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
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造成檢警機關查
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提供4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犯罪情節,兼衡被告
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
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檢察官於聲請書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諭知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交付之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 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 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另依目前卷內資 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無沒 收犯罪所得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本案告訴人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帳戶 1 趙冠捷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放抽獎活動廣告,並以instagram聯繫趙冠捷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金需依指示操作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7日13時46分許 2萬9,985元 郵局帳戶 2 葉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投放抽獎活動廣告,並聯繫葉蓁佯稱:欲領取中獎商品需依指示操作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7日14時37分許 4萬9,987元(聲請意旨誤載為5萬2元,應予更正) 郵局帳戶 3 莊建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投放抽獎活動廣告,並聯繫莊建承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金 需依指示操作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17日14時33分許 ⑵113年6月17日14時43分許 ⑶113年6月17日15時5分許(聲請意旨漏列,應予補充) ⑴1萬3,017元 ⑵3萬5,022元 ⑶2萬6,015元(聲請意旨漏列,應予補充) 郵局帳戶 4 簡莉芳 詐欺集團成員以Messenger聯繫簡莉芳,佯稱:中獎但因為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匯款獎金,需依指示操作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17日15時15分許 ⑵113年6月17日15時39分許 ⑴4萬9,989元 ⑵9,999元 台新帳戶 ⑴113年6月17日15時27分許 ⑵113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 ⑴4萬9,983元 ⑵3萬9,987元 永豐帳戶 5 李軍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投放抽獎活動廣告,嗣李軍諺主動聯繫後向其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金 需依指示操作帳戶解除第三方滯留問題,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7日15時18分許 2萬9,989元 永豐帳戶 6 劉佳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頁顯示劉佳柔中獎,嗣劉佳柔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金 需財力證明及驗證帳戶,並依指示操作帳戶,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8日14時許 3萬4,081元 台新帳戶 7 李依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投放抽獎活動廣告,嗣李依玲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金需依指示操作帳戶測試帳戶可否轉帳,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8日13時31分許 1萬9,018元 台新帳戶 8 曾柏勛 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投放抽獎活動廣告,嗣曾柏勛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欲領取大獎獎金需依指示操作帳戶才可領取,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8日13時8分許 2萬9,985元(聲請意旨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台新帳戶 9 何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放抽獎活動廣告,嗣何宜芳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欲領取中獎獎金需依指示操作帳戶進行身分驗證,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8日14時19分許 3萬6,108元 台新帳戶 10 翁于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instagram投放抽獎活動廣告,嗣翁于娟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欲領取大獎獎金需依指示操作帳戶才可領取,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17日14時5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4時54分許,應予更正) ⑵113年6月17日14時58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台新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