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04號
KSDM,114,簡,260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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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衣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3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衣沛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衣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竊得之幫幫龍音效變形玩具、迷你變形羅伊玩具各1個
,均為其犯罪所得,惟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楊榮家領回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011號



  被   告 林衣沛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衣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3月16日14時57分至15時19分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甲分公司(下稱家樂福五甲店,負 責人陳曉君),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幫幫龍 音效變形玩具、迷你變形羅伊玩具各1個(合計價值新臺幣71 8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手提包內,在賣場內先將其中一個 玩具自包裝盒取出,並將包裝盒遺留在賣場,僅結帳餅乾1 包,未取出上開玩具結帳即離開現場。適為該店店員黃依蘋 發現遭棄置之空包裝盒,通報該店安全課長楊榮家,嗣因聽 聞賣場人員呼喊,林衣沛始將上開竊得之玩具棄置於該店女 廁內並逃離現場。楊榮家取回遭竊玩具後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曉君委由楊榮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衣沛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榮家於警詢時之證述。(三)證人即家樂福五甲店店員黃依蘋於警詢時之證述。(四)證人即家樂福五甲店清潔工王美雀於警詢時之證述。(五)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等。
(六)遭竊物品交易明細表。
(七)現場照片、遭竊物品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八)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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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五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