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琬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9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琬琳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琬琳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倘他人欲匯款至自己金融帳戶內,僅需提供金融機構、戶名
及帳號即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即與
一般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
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某時許,高雄市
○○區○○○路00○00號1樓之空軍一號貨運站,將其所申辦之高
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帳戶)、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信帳戶,下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妙雪」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
LINE告知密碼,供「李妙雪」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
詐欺集團取得本案3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黃郁庭、李季函、官昇弘、許銘碩、蕭江
怡瑄(下稱黃郁婷等5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
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提
領或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
二、訊據被告蔡琬琳固坦承本案3帳戶為其所開立並寄交予自稱
「李妙雪」之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
在臉書看到「旅途輕鬆箱」有抽獎的活動,基於好奇心就點
進去看,對方就私訊我說我有中獎,請我在LINE上面加「聯
合支付中心」、「張專員」、「李妙雪」為好友,「李妙雪
」請我提供帳戶跟提款卡、密碼才可以領取獎金,對方說要
用我的提款卡去做密碼的認證,才可以將錢匯到我的帳戶云
云。經查:
㈠本案3帳戶為被告申辦,而被告將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妙雪」之人,並以LINE告知
密碼,嗣後「李妙雪」所屬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黃郁庭等5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
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或轉
匯一空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各於警詢中證
述內容相符,並有本案3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
細、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寄貨證明單、告訴人提供之
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
提供之本案3帳戶已遭詐欺集團用作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
指定匯款帳戶,並透過被告提供之提款卡及密碼而取得不法
款項使用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立法理由:「
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
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
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
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
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
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
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
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
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
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現行實務
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
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
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
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
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
)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
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
,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
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併
此敘明」。基上而論,被告向金融機構申辦帳戶,自應善盡
保管之責,竟將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李妙雪」之人,使他人能任意利用被告
之帳戶進行金錢進出,將帳戶之控制權交予他人,應認已符
合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客觀要件,本案應審認者,為被告此
舉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可阻卻違法。
㈢觀諸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被告提出與自稱「旅途輕鬆
箱」、「李妙雪」之對話紀錄截圖,可知被告先因臉書暱稱
「旅途輕鬆箱」之私訊而獲悉抽中獎品及獎金等情,為了領
取該筆獎金,被告陸續依指示在LINE上面加入數個帳號為好
友,最終由暱稱「李妙雪」之人告知被告必須提供本案3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領獎。然而,以多數人之生活經驗均可
知悉領取中獎獎金並不需要交付提款卡予他人,更何況被告
尚提供密碼,此舉非但無法達到取得款項之目的,反而是任
由他人隨意使用帳戶作為金流之進出管道。而被告對於將帳
戶資料及密碼交予之對象為陌生人,以及帳戶之使用將由他
人所控制等情事,並未有誤認;另由被告之年紀、智識程度
與社會經驗,可認被告對於如何正確管理自己申辦之金融帳
戶,不得隨意將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予素未謀面、毫無信賴
關係之陌生人,以及為了領取獎金而任意交付提款卡及密碼
予陌生人之行為,並非正常使用金融帳戶習慣,均無法諉為
不知。再由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對方說要用我的提款卡做密
碼的驗證,才可以將錢匯到我的帳戶,我當下沒想那麼多等
語(偵卷第18頁),足見被告當下僅關注如何領取獎金,對
於自己交出帳戶資料是否合於正當理由,均一概不管。綜合
上情,被告並無欠缺構成要件之故意,所為亦不符合一般交
易習慣,無阻卻違法之適用。
㈣從而,被告所為辯解並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而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
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
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
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
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
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
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
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提供3個金融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作為詐欺、洗錢犯行工具之犯罪
情節,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其於
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
私,不予揭露)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交付之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 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
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依卷內資料,尚 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亦無犯罪所 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本案告訴人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黃郁庭 詐欺集團於113年11月5日13時30分許,向黃郁庭佯稱:需開通認證始能領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5日19時19分許 150,079元 高雄帳戶 113年11月6日00時20分許 114,101元 2 李季函 詐欺集團於113年11月1日12時15分許,向李季函佯稱:需開通認證始能領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6日00時28分許 30,000元 高雄帳戶 3 官昇弘 詐欺集團於113年11月4日某時許,向官昇弘佯稱:需開通認證始能領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5日16時23分許 29,975元 郵局帳戶 4 許銘碩 詐欺集團於113年10月10日某時許,向許銘碩佯稱:需開通認證始能領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5日13時20分許 40,997元 郵局帳戶 5 蕭江怡瑄 詐欺集團於113年11月1日19時57分許,向蕭江怡瑄佯稱:需開通認證始能領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5日22時1分許 46,986元 中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