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盟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盟欽教唆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蘇盟欽教唆原無竊盜犯意之友人「汪明志」犯竊
盜罪,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依其所教唆之竊盜罪處
罰之。次按竊盜罪之成立,原以不法取得他人之財物為其要
件,教唆行竊而收受所竊之贓物,其受贓行為當然包括於教
唆竊盜行為之中,不另成立收受贓物罪名。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之教唆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方便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恣意教唆友人「汪明志」竊取機車車牌供己
使用,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
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
動機、所竊財物業據被害人蔡忠儒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參(警卷第2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暨其於
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
隱私,不予揭露)、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教唆友人「汪明志」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機車 車牌1面,為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 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391號 被 告 蘇盟欽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盟欽因其前妻張蘭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本案機車)已遭註銷繳回車牌,為能繼續使用該機車 ,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1年7月12日前某日,告知其友人「汪明志」,車牌已遭註 銷請其幫忙弄一個車牌等情;嗣「汪明志」於不詳時間,在 高雄市鳳山區凱旋路與中崙一路路口,以不詳方式竊取蔡忠 儒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一面,並懸掛 於本案機車上;蘇盟欽於111年7月27日入境後發現本案機車 已懸掛他人車牌,明知該車牌係「汪明志」所竊取,仍繼續 使用,至114年1月24日23時4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力行路 與鳳北路路口,為警發現站立於懸掛失竊車牌之本案機車旁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盟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請「汪有志」弄一個車牌,且弄一個車牌一定是偷的。 ⑵坦承使用本案機車懸掛MNK-7737號失竊車牌。 2 證人即被害人蔡忠儒於警詢之證述、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蔡忠儒於111年10月初在高雄市○○區○○路○○○○路路○○○○○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牌失竊。 3 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佐證蘇盟欽使用本案機車懸掛失竊車牌。 4 ⑴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函覆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異動歷史查詢。 ⑵蘇盟欽及張蘭之入出境紀錄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函覆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⑴本案機車之車牌於110年5月14日註銷,111年6月14日繳回。 ⑵張蘭於109年1月1日至112年9月27日皆在境外。 ⑶蘇盟欽曾於111年5月17日騎乘本案機車遭攔停查獲使用註銷之車牌。 ⑷綜上,蘇盟欽於111年5月17日已知道原車牌遭註銷,並於111年6月14日將車牌繳回,其必知悉本案機車於114年1月24日查獲時懸掛之車牌為他人車牌。
二、核被告蘇盟欽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教唆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