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陳銀香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陳銀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