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82號
KSDM,114,易,48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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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尉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596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尉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其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訊問程序中,坦認被訴事實而
為有罪之陳述(院卷第33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其表示同意(院卷第35頁),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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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