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竣翔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6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許竣翔被訴傷害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竣翔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許竣翔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
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
林乃雯被訴傷害罪嫌部分(114年度偵字第7605號),由本
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