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畲凱
選任辯護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7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麥畲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