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760號
KSDM,114,審訴,760,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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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畲凱


選任辯護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7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麥畲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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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