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
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子倫並非城揚大樓(地址詳卷)之住
戶,亦無權進入該住宅,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12月10日22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
車,鑽過該大樓地下室車道入口設置之橫桿旁之縫隙,以此
方式騎乘機車侵入該大樓之地下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鄭豐堯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