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永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5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永裕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吳書怡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