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490號
KSDM,114,審易,1490,202509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永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5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永裕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吳書怡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