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418號
KSDM,114,審易,1418,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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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3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裕嘉因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吳書怡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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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