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裕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3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裕嘉因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吳書怡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