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518號
KSDM,114,審交附民,518,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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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蔡宗聿
被 告 張育鳳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因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受傷,爰請
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7
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
回告訴,本院因此為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14年度審交易
字第81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另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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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