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筑方
選任辯護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筑方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