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179號
KSDM,114,審交訴,179,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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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子涵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子涵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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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