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99號
KSDM,114,單禁沒,399,202509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喜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針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度緩字第1798號葉喜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查扣之注射海洛因針筒1支,因屬被告所有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
卷宗屬實。而本件扣得之針筒1支,卷內並無經確認檢驗其
上含有毒品成分之鑑定報告,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惟該物為
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
詢時供承明確(見112年度毒偵字第813號卷,下稱毒偵卷,
第8至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3至17頁),乃屬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得沒收之物,聲請書雖未援引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然既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
院爰依職權逕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予以諭知
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