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肆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
件,因係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前所犯,為觀察、勒戒程序效
力所及,業經簽結。爰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
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毒偵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4
年2月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前所為,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47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467公克,有114年度安保字第990號
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2月21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908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聲
沒卷第5頁、第13頁),足認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
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