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74號
KSDM,114,單禁沒,374,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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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于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微型槍砲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
0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于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微型砲2支(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
年度偵字第17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查扣之微型砲2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下:微型砲2支(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認均係微型槍砲,以
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
傷力,此有該局民國114年5月20日刑理字第1146045305號鑑
定書1份(見聲沒卷第6頁)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
違禁物無訛,依前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
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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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