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71號
KSDM,114,單禁沒,371,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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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卷內查扣具殺傷力之槍
枝3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等物,經警送請鑑驗結果,認係具殺傷力之槍枝,足徵
上開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
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
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
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
偵字第8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3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驗結果,認均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
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
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
使用,認均具殺傷力(詳如【附表】),足認扣案如【附表
】之槍枝3枝均係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等規定,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一 穿雲箭1枝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44217號鑑定書 (見114年度偵字第8640號卷第79至84頁) 114年度槍保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4年度偵字第8640號卷第73頁) 二 穿雲箭1枝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三 穿雲箭1枝 (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 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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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