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63號
KSDM,114,單禁沒,363,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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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壹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2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
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0.103公克,有卷附110年度安保字第524號扣
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688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9217
號卷第45、5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
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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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