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45號
KSDM,114,單禁沒,345,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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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仟捌佰柒拾
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國籍長頌EVER LYRIC貨櫃輪於民國10
7年9月7日10時許,在美國阿拉斯加灣海域拾獲毒品一案,
該案中扣案物品經送驗含大麻成份(驗後淨重1870.97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國籍長頌EVER LYRIC貨櫃輪之大管輪姚勝薰負責機械保養
,於民國107年9月7日10時許作例行保養,在NO.1C.S.W.PUM
P海水濾網發現扣案之腐爛煙草檢品1包,於107年9月20日返
抵高雄港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處理,本國籍
長頌EVER LYRIC貨櫃輪之船長饒維立、大管輪姚勝薰於警詢
中均稱:該包疑似大麻毒品係該輪從大海吸取海水時要冷卻
引擎時卡在過濾網外部的,所以不清楚該包疑似毒品物品會
是何人所有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查無明確被
告及具體犯罪事實,而以108年度他字第127號簽結在案,有
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前揭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
㈡、本案查扣之腐爛煙草檢品1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驗後淨重1870.97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07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030040號鑑定書
及107年度毒保字第486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他
字卷第5、13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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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