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44號
KSDM,114,單禁沒,344,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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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昇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昇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異丙帕
酯、美托咪酯目前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持
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ll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5號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上開判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品與該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於判決
內諭知沒收銷燬。而被告於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中,於民國11
3年10月12日為警採集尿液送驗,檢出異丙帕酯、美托咪酯
陽性反應,惟因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於113年11月27日始修
正為第二級毒品,於被告施用時尚屬第三級毒品,依罪刑法
定原則,自無法對其施用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予以科刑等情
,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11月20日法
醫毒字第1136108605號毒物化學鑑定書(編號:0000000U048
9號)、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
驗出自113年11月27日起,公告為第二級毒品之異丙帕酯、
依托咪酯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
定書、公告存卷可稽,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
之盛裝容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以【附表】所示物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一 電子菸菸彈 7顆(驗前毛重合計42.356公克) 抽取1顆檢驗,驗出異丙帕酯 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0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9頁)。 ②依據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異丙帕酯、依托咪酯自113年11月27日起為第二級毒品。 二 橘色透明液體 1瓶(驗後毛重7.167公克) 驗出異丙帕酯、依托咪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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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