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43號
KSDM,114,單禁沒,343,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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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茂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3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甲基安非他
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予以更正),因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報告書各1份
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
認確係違禁物,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
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
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1.54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3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卷第83頁) 113年安保字第440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卷第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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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