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URO JOSEPH ALFRED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URO JOSEPH ALFRED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MD
MA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
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大麻菸油 11支(驗前毛重合計63.91公克) 抽取1支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113年度檢管字第30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79號卷第88頁、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第135頁) 2 MDMA 1包(驗後淨重23.4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6日刑鑑字第112008527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79號卷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