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凱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0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凱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行補充為「呈愷他
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其濃度依序為169、565,單位
均為ng/mL,皆已逾如附件所載之法定處罰標準),始悉上
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李凱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於本案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種類、行駛之路段,與經檢驗之數值結果;其本案
行為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
難;㈡本案無肇事情形;㈢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其他
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件所載之愷他命香菸1支,衡諸本案係訴究被告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而非持有毒品或其他違禁
品等相關犯罪,爰不另為是否諭知沒收之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762號 被 告 李凱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凱文於民國114年1月22、23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友人住處 ,以將愷他命捲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所涉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警察機關依法裁 處),明知服用毒品,注意力與反應力降低,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施用上開毒品後至114年1 月24日1時45分許前不詳時間,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駕駛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114年1月24日1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 路與金門街口時,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當場查扣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1支,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 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凱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檢體編號:0000000U0036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36號)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自 同年月29日生效施行。次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 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
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 ,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 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標準, 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愷他 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均為10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送 驗後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愷他命之濃度為 169ng/mL、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為565ng/mL,均高於100ng/ mL,此有上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 告在卷可考,均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數值。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