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劉俊杰
被 告 NGUYEN TRONG TOAN(中文姓名:阮重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