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福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開被告楊景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卷第39頁背面),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2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