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031號
KSDM,114,交簡,2031,202509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9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文聖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
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
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行前,主
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願接受裁
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附卷可查(見偵卷第49頁),參酌前開犯罪情節,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時本應注意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然因過失致告訴人受
有上開傷害結果,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告訴人身體及精
神上之痛苦,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可。兼衡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
、被告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
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137號  被   告 文聖榮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文聖榮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1 2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 ,沿高雄市新興民族二路外側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 與中正四路之交岔路口,欲向右變換車道駛入同向慢車道, 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其他來車,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 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駛入慢車 道;適有曾建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 稱乙車)附載許雪芳,沿同路段慢車道同向行駛至該處,跨 坐在乙車之許雪芳左膝部因而遭文聖榮駕駛之甲車右前車頭 撞及,致許雪芳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嗣文聖榮於交通事故 發生後,警方前往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 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許雪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文聖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許雪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
(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八)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等。(九)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診 斷證明書。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並於警方到場時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等情,除據被告供承明確外,並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已 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斟酌是否減 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