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962號
KSDM,114,交簡,196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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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908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984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恩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二犯罪事實第8至9行「因
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盤查」均補充為「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盤
查,發覺毒品氣味」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核被告林恩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件二
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件一部分)為相同
事實,有事實上1罪關係,應為其聲請效力所及,爰併為審
判。
三、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衡諸本案並非訴究被告持有毒
品或其他違禁品等相關犯罪,爰不另為是否諭知沒收之說明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086號  被   告 林恩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恩緯於民國114年2月12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古德曼咖啡廳,以將愷他命捲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將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仍基於 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月12日2時58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林森一路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盤查,並在其身上扣 得愷他命1包(毛重4.93公克),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鑑驗 結果呈愷他命濃度達17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1080ng/m L陽性反應,已達行政院於113年11月26日所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恩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 對照表(尿液檢體代碼:0000000U0172號)、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暨目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72號)、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筱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19844號  被   告 林恩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4年度交簡字第1962號(守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恩緯於民國114年2月12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古德曼咖啡廳外,以將愷他命捲入香菸吸食之 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 弱,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月12日2時58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 民生一路林森一路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盤查,當 場扣得愷他命毒品1包,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鑑驗結果呈 愷他命陽性反應,愷他命濃度達17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 度1080ng/mL,均逾越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 而查悉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二、證據:
 ㈠被告林恩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0000000U0172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 署檢察官於114年7月2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9086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1962號( 守股)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 之犯罪事實同一,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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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