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42號
KSDM,114,交易,4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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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3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昭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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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