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漢明中醫診所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陳神發
被 告 馮瀅存
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慶生
被 告 鍾雅勝
楊思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
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
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
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
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僱用
人責任之其僱用人,即難謂非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對
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於法無據(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56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陳神發、馮瀅存、吳慶生、鍾雅勝、楊思𤧟因詐欺等
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在
案,而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固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陳神發、吳慶生、楊思𤧟
各為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受僱人,
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依前開說明,原告
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漢明中醫診所、綠園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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