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24號
KSDM,113,附民,172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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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4號
原 告 李文雄

追加被告 余季淳

紀伯墿
上列追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
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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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