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94號
KSDM,113,金訴,794,2025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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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林惠鈴


被 告 盧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聲請
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建佑前經本院訊問後諭知具保,並經
聲請人林惠鈴繳納完畢。被告已於民國114年5月18日死亡,
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為不受理之諭知,聲請人
之具保責任已因被告死亡而免除,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
號案件審理,而被告於114年5月18日死亡,經本院就被告部
分為不受理判決等節,有本院114年6月26日113年度金訴字
第794號刑事判決書可佐。聲請人雖聲請發還其於上開案件
中繳納之保證金,然經核閱該案全卷,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
之偵、審程序中,未曾被命具保,聲請人亦未曾繳納任何保
證金。是聲請人既無因上開案件繳納保證金之情事,其聲請
發還保證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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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