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99號
KSDM,113,金訴,699,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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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季淳


選任辯護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紀伯墿


戴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暉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5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季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紀伯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余季淳紀伯墿戴睿(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前之某日起
)3人(余季淳紀伯墿所涉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前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379號、第11
266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審理
戴睿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第38號、第491號、第492號判
處罪刑),與林聖文施郁晟(林聖文等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
罪嫌,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3
79號、第11266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
第5號審理)、李妗陵黃麒霖李祖明葉順和鄭仁傑
蔡明原(李妗陵等人所涉詐欺等犯嫌,另由臺灣嘉義、臺南
、橋頭及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或起訴,其中黃麒霖
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5號判刑確定、李祖明業經本院11
4年金簡上字29號判刑確定、葉順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13年金上訴字215號判刑確定、鄭仁傑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號判刑確定、蔡明原業經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31號判刑確定)、通訊軟體LIN
E暱稱「游娉婷」、「陳俊凱」、「葉芷涵」、「蔣明鴻」
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余
季淳要求紀伯墿成立豐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禾
公司,址設高雄市○○區○○○○000號6樓之3)並擔任名義負責人
余季淳則於111年8月初出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供豐禾
公司營運,並對豐禾公司之營運、分潤及人事之有決策及安
排權限,再由紀伯墿提供豐禾公司申辦彰化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戴睿提供其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其等擔任提款及轉帳車手之角色。嗣詐騙集團成
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蔡明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
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由紀伯墿戴睿及各帳戶申請人
分別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
領、轉匯款項,將贓款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匯至指定電子錢包
內,款項並經層層轉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各層帳戶內或提領,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
,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因蔡明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明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證據能力部分當事人未爭執,得不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戴睿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被告紀伯墿余季淳均矢
口否認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被告紀伯墿辯稱:我
主觀上沒有要詐欺及洗錢的意思云云(院一卷第67頁、第68
頁);被告余季淳辯稱:我沒有詐騙及洗錢行為云云(院一卷
第67頁)。經查:
(一)被告戴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坦承上開犯行不諱(偵卷
第77頁至第84頁、第87頁至第95頁,院一卷第67頁、第68頁
,院二卷第7頁、第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明智(警一
卷第145頁至第151頁)、證人即同案共犯李祖明(警一卷第
99頁至第105頁)於警詢、證人即同案共犯紀伯墿於警詢及
偵訊(警一卷第21頁至第45頁,偵卷第197頁至第205頁)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蔡明智提供之匯款單據(警二卷
第269頁至第295頁)、蔡明智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
記錄(警二卷第307頁至第349頁)、李祖明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
第241頁至第248頁)、葉順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9頁至第2
56頁)、紀伯墿豐禾公司名義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67
頁至第183頁)、被告戴睿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5頁至第229頁)
在卷可憑,堪認被告戴睿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採為
論罪依據。綜上,被告戴睿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
科。  
(二)被告紀伯墿余季淳部分:  
1、共通事項之事實及認定依據:
  被告紀伯墿受他人指示成立豐禾公司並擔任名義負責人,且
豐禾公司申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收受、提領或
轉匯款項;嗣蔡明智遭詐騙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
,使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由紀伯墿及各帳戶申請人分
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轉匯款項,將贓款用以購買
虛擬貨幣匯至指定電子錢包內,款項並經層層轉匯至如附表
所示之各層帳戶內或提領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蔡明智
(警一卷第145頁至第151頁)、證人即同案共犯李妗陵(警
一卷第77頁至第81頁)、黃麒霖(警一卷第87頁至第94頁)
李祖明(警一卷第99頁至第105頁)、鄭仁傑(警一卷第1
11頁至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27頁)、蔡明原(警一卷第1
33頁至第140頁)於警詢、戴睿於警詢及偵訊(偵卷第77頁至
第84頁、第87頁至第95頁)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蔡明智
供之匯款單據(警二卷第269頁至第295頁)、蔡明智提供之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警二卷第307頁至第349頁)、
李妗陵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1頁至第235頁)、黃麒霖之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
卷第237頁至第240頁)、李祖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頁至
第248頁)、葉順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9頁至第256頁)、
被告紀伯墿豐禾公司名義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67頁至
第183頁)、戴睿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5頁至第229頁)、鄭仁傑
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網路IP位址(警一卷第257頁至第267頁)、蔡明原
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網路IP位址(警一卷第269頁至第279頁)在卷可憑,並
為被告紀伯墿余季淳於本院審理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
已堪認定。
2、被告紀伯墿上開所示轉匯或提領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匯至
指定電子錢包之行為,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意之認定理由
(1)被告紀伯墿於警詢自承:余季淳叫我先開設豐禾公司起來以
後會使用,我提供身分證件及印章給余季淳員工黃韶洋開設
豐禾公司,余季淳於111年8月1日給我價值約150萬元的虛擬
貨幣USDT,余季淳於111年5至7月間多次找我與施郁晟、潘
聖文(林聖文之原名)開會,說豐禾公司如何營運,員工的工
作內容是什麼,潘聖文是約聘及管理員工、施郁晟是會計兼
客服,我是負責確認客戶款項入帳及購買虛擬貨幣出款,購
買虛擬貨幣的對象都是余季淳指定;余季淳說客戶款項來源
是資金盤及娛樂城的款項,說員工如果有被警示,指導我去
跟銀行及165詢問案號,然後報案提供買賣虛擬貨幣對話紀
錄,再去解除警示帳戶,余季淳請我們去找員工幫公司收取
客戶款項,余季淳說員工是犧牲品早晚會被警示;我每轉帳
50萬元購買虛擬貨幣大約獲利1萬5,000元等語(偵卷第234頁
、第235頁,警一卷第25頁)。衡諸常情,遭詐欺之被害人隨
時可能發現自己上當被騙,立刻報警,以求迅速凍結帳戶避
免贓款流出無法追回血本無歸,因而在詐欺案件中,接受匯
款之帳戶經常有遭警示凍結之情形,為其特色。此與一般地
下匯兌,欲匯兌之款項一旦匯入帳戶內,尚待對方將相對應
之匯兌貨幣匯至指定之帳戶內,不致於有報警將匯入款項之
帳戶予以警示凍結之動機存在;亦與賭客匯入賭資完成投注
後,尚待其後對賭結果,無不抱有賭贏而領取高額賭金之預
期,鮮少見於甫匯款即檢舉賭場,並將匯入款項之帳戶予以
警示凍結,兩者均與本案迥然有別。被告紀伯墿主觀上既已
知悉余季淳明確表示豐禾公司收款或匯款之帳戶有遭警示之
可能,是被告紀伯墿主觀上應已預見豐禾公司帳戶所收受之
款項極可能是詐騙被害人所得財物,始會因被害人報警而遭
警示凍結之可能,被告紀伯墿竟仍為賺取每50萬元約可獲1
萬5,000元之報酬,仍以豐禾公司帳戶收受極可能是詐騙被
害人所得財物,並予以轉匯或提領以購買虛擬貨幣,顯有掩
飾詐欺取財所得款項來源去向之洗錢,及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之主觀犯意,至為顯然。   
(2)被告紀伯墿所提供與葉順和郭正毅戴睿蔡明原及蔡宜
琪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警二卷第179頁至第204頁即P179-204
,為簡化書類,以下引用對話截圖部分均以上開格式表示)
,更加印證被告紀伯墿於偵訊坦承自己有洗錢犯意等語(偵
卷第295頁),確與事實相符,分述如下:
 ①附表編號3所示第二至四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申請人葉順和於111年11月11日11時5分傳送匯款
50萬元至第三層帳戶即豐禾公司中信銀帳戶之截圖給被告紀
伯墿,之後葉順和於同日陸續傳送其他匯款截圖給被告紀伯
墿,被告紀伯墿遲至同日下午3時34分始要求葉順和提供匯
入虛擬貨幣之電子錢包網址(P179-183);然被告紀伯墿於同
日11時26分即向第四層帳戶申請人郭正毅表示要買100萬元U
STD,並傳送於同日11時13分匯款100萬元之截圖及電子錢包
網址給郭正毅,而郭正毅遲至同日下午4時27分始傳送完成U
STD交易截圖給被告紀伯墿(P184-185)。依上開對話截圖可
知,葉順和要購買虛擬貨幣而於同日上午11時5分已匯50萬
元給被告紀伯墿,竟沒有提供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給被告紀伯
墿,此與一般商業交易銀貨兩紇之常情已有不符,被告紀伯
墿於上午11時5分收受50萬元匯款後,隨即於同日11時26分
即向郭正毅匯款100萬元購買虛擬貨幣,卻遲至下午郭正毅
才將虛擬貨幣匯入被告紀伯墿提供之電子錢包內,被告紀伯
墿再將虛擬貨幣匯入葉順和提供電子錢包內,顯然被告紀伯
墿於同日上午11時5分收受葉順和匯款50萬元後,知悉葉順
和於同日內仍會繼續匯款,所以不急著將虛擬貨幣給付給葉
順和,待葉順和同日多次匯款完畢後,始結算當日總匯款金
額,並層層轉匯虛擬貨幣至所指定電子錢包內,益徵被告紀
伯墿並非一般銀貨兩紇之虛擬貨幣之幣商,而係同日收取多
筆來路不明款項後,再結算成虛擬貨幣給付給匯款對象,以
此方式飾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車手。 
 ②以下仍有諸多第二層帳戶申請人業已匯款予被告紀伯墿所使
用第三層帳戶,而被告紀伯墿雖已向第四層帳戶匯款,甚至
已取得虛擬貨幣,仍不急於給付虛擬貨幣給第二層帳戶申請
人,待同日多次匯款後,始一併結算成虛擬貨幣給付第二層
帳戶申請人之情形,分述如下:
 附表編號4所示第二至四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申請人葉順和於111年11月14日12時24分傳送匯
款50萬元至第三層帳戶即豐禾公司中信銀帳戶之截圖給被告
紀伯墿,前後葉順和於同日陸續傳送其他匯款截圖給被告紀
伯墿,葉順和遲至同日下午3時55分始提供匯入虛擬貨幣之
電子錢包網址給被告紀伯墿(P186-189);被告紀伯墿於同日
12時45分即向第四層帳戶申請人戴睿表示要買50萬元USTD,
並於同日12時52分傳送匯款50萬元之截圖給戴睿,而戴睿
於同日下午1時4分始傳送完成USTD交易截圖給被告紀伯墿(P
189-191)。
 附表編號5、6所示第二至第四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申請人葉順和於111年11月15日10時45分傳我要
購買50w等語、於同日11時2分傳匯款50萬截圖,被告紀伯
於同日11時3分傳收到了等語,之後葉順和於同日陸續傳送
其他匯款截圖給被告紀伯墿葉順和遲至同日下午3時1分始
提供匯入虛擬貨幣之電子錢包網址給被告紀伯墿(P192-194)
;被告紀伯墿於同日12時5分即向第四層帳戶申請人戴睿
示要買11萬453元USTD,並傳送匯款11萬1,453元之截圖給戴
睿,而戴睿已於同日11時11分始傳送完成USTD交易截圖給被
紀伯墿,被告紀伯墿於同日12時14分傳匯款36萬元之截圖
戴睿,而戴睿傳送付幣截圖給被告紀伯墿(P194-197)。
 附表編號9所示第二層至第四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申請人蔡明原於111年11月25日傳我要購買43.6w
等語,被告於同日9時3分回覆目前價位33.4元,蔡明原傳送
匯款43萬5千元截圖,並於同日9時8分傳送更改43.5,被告
傳送收到了等語,之後蔡明原於同日續傳送其他匯款截圖給
被告紀伯墿,被告紀伯墿於同日下午3時16分回覆幫你結帳
一下並要求提供電子錢包網址,蔡明原於同日3時29分傳送
電子錢包網址給被告紀伯墿(P198-202);被告紀伯墿於同日
9時15分即向第四層帳戶申請人蔡宜琪表示要買40萬元USTD
,並於同日9時23分傳送匯款40萬元之截圖給蔡宜琪,而蔡
宜琪已於同日9時26分已傳送完成USTD交易截圖給被告紀伯
墿(P203-204)。
 ③綜合上開①及②至所示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紀伯墿知悉第二
層帳戶申請人於同日內仍會繼續匯款,所以不急著將虛擬貨
幣給付給第二層帳戶申請人,待第二層帳戶申請人同日多次
匯款完畢後,始結算當日總匯款金額,並層層轉匯虛擬貨幣
至所指定電子錢包內。從被害人遭騙款項自第1層轉匯至第4
層之速度極快,應係為避免遭被害人報警而遭循線警示凍結
帳戶,故有快速層轉現金之情形,益徵被告紀伯墿並非一般
銀貨兩紇之虛擬貨幣之幣商,而係同日收取多筆來路不明款
項後,迅速轉匯至下層帳戶,之後再加總結算成虛擬貨幣給
付給匯款對象,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車
手。   
(3)綜上,被告紀伯墿主觀上顯已預見豐禾公司上開帳戶所收受
極可能是詐騙被害人所得財物,竟仍予以轉匯或提領以購買
虛擬貨幣,主觀上顯然具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
至為明確。  
3、被告余季淳固坦承為豐程公司實際負責人,惟矢口否認自己
豐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辯稱:豐禾公司是紀伯墿的公司
,與我無關云云(偵卷第209頁至第220頁)。然本院認定被告
余季淳指示紀伯墿成立豐禾公司,並出資予豐禾公司營運,
及被告余季淳負責豐禾公司營運、分潤及人事安排之理由如
下:
(1)被告余季淳於111年8月初給付價值150萬元虛擬貨幣給紀伯
墿之認定理由:
  證人紀伯墿於警詢證稱:豐禾公司是被告余季淳叫我先成立
起來之後會使用,我當時提供證件及印章給被告余季淳的員
黃韶祥去開設豐禾公司,豐禾公司正式於111年8月間開始
營運,豐禾公司買賣虛擬貨幣的本金是被告余季淳出的,被
余季淳係於111年8月1日給我價值150萬元的USDT,金額是
32,000(USDT),這筆確定是被告余季淳打給我的等語(偵卷
第234頁);而被告余季淳於偵訊則供稱:「(問:豐禾公司
在111年8月2日有一筆32,000的USDT進去,這個幣是你給的
?)紀伯墿一開始跟我借了180萬,因為他在買賣幣,要先存
幣,所以先跟我借,過幾天他就還我錢了」(偵卷第218頁)
。被告余季淳及證人紀伯墿上開供證內容雖不完全一致,然
其中就被告余季淳於111年8月初有給付價值150萬元虛擬貨
幣給紀伯墿乙情,其等供證則大致相符,且其等立場及利害
關係對立衝突,竟仍為一致之陳述,可見此部分之供證應屬
事實,而堪認定為真。
(2)被告余季淳豐禾公司之分潤及人事有決策及安排權限之認
定理由:
 ①卷附紀伯墿電腦鑑識照片編號1對話截圖顯示,暱稱「不能提
早過年嗎」傳送「1、豐禾可以走到19號!把夜店跟歐陽
完,對大衛等商有交代!2、年後我、布、森都不做了。3、
走到19號,扣除必要費用(中人等等)剩餘的利潤給我們三個
人分!這是以上我們最後的訴求!!可以嗎?」等文字,暱
稱「Big Mouse」則傳送「1、我這邊想禮拜六或禮拜日交接
由愛廷還有歐陽去跟你們交接,一些發票公司帳號還有Kyc
資料那些,剩下的我會自己走完。2、那些中人力卡呂大哥
大衛哥的費用算完錢我意思是要給博奕,你們要怎麼分我沒
意見。這是我想要的」等文字,暱稱「不能提早過年嗎」則
傳送「等他們一起討論」等文字(詳調警一卷-2第676頁即證
據節本第27頁)。證人紀伯墿於警詢則證稱暱稱「Big Mouse
」係被告余紀淳,伊與潘聖文施郁晟因警示帳戶問題,只
能做到112年1月19日,並且要拆分利潤,被告余季淳指示要
黃愛婷等人跟我們交接等語(偵卷第237頁、第238頁);證
施郁晟於偵訊則證稱:我們在111年8月初成立豐禾公司從
事虛擬貨幣買賣,到了112年1月間因為紀伯墿發現有很多人
陸續被檢警通知到案,為了跟「小余」做切割,所以紀伯墿
就決定把豐禾公司停業等語(院一卷第229頁)。被告余紀淳
雖否認上開紀伯墿電腦鑑識照片編號1對話截圖暱稱「Big M
ouse」為其本人,並辯稱上開對話紀錄係紀伯墿自導自演云
云(偵卷第216頁、第217頁),然本院認紀伯墿電腦鑑識照片
編號1對話截圖暱稱「Big Mouse」確實係被告余季淳本人為
所對話,有以下補強證據可憑,分述如下:  
 卷附紀伯墿電腦鑑識照片編號1對話截圖其中紀伯墿以暱稱「
不能提早過年嗎」傳送「豐禾可以走到19號!」等文字,證
紀伯墿證稱所謂19號係指112年1月19日。經查112年農曆
小年夜及除夕夜分別為112年1月20日及21日,與上開對話截
圖顯示紀伯墿曾經要求其與林聖文施郁晟參與豐禾公司營
運僅至112年農曆過年前為止等情,互核相符。被告余季淳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供稱:伊係豐程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豐程
公司的員工有黃愛婷,但豐禾公司係紀伯墿成立,與伊無關
施郁晟從來沒有到伊所經營的豐程公司上班,施郁晟的暱
稱叫Jason等語(偵卷第210頁、第211頁,院二卷29頁、第30
頁)。被告余季淳亦坦承卷附被告余季淳林聖文對話錄音
譯文(院一卷第275頁至第300頁)確實係伊與林聖文對話內容
,時間大概是112年1月間等語(院一卷第404頁)。經核被告
余季淳林聖文對話錄音譯文其中錄音時間0時49分19秒(即
00:49:19,以下為簡化書類,引用該錄音譯文時間均以上開
格式表示),被告余季淳陳稱:「他叫我在過年前交接。是
是他的要求,他希望我在過年前交接。對,就是這這是他的
要求。然後呃,我是跟他講說,假設過年前我沒有找到人。
嗯,那可不可以幫我找過年後,他說可以這樣,所以他說盡
量在過年前找到人。這是那一天我和他在伯墿那邊他這樣跟
我講的嘛,對不對?」、「我明天希望他來到公司…我希望
他來公司,然後呢?他交接,因為我,你知道我找誰嗎?我
找愛婷。」、「我找愛婷來做Jason在做的事情啊」等語(院
一卷第291頁)。上開事證相互勾稽比對可知,被告余季淳
112年1月間與林聖文上開對話時,被告余季淳曾經陳述伊即
將找黃愛婷交接施郁晟的工作內容等語,然施郁晟從來不曾
在被告余季淳所經營的豐程公司工作過,施郁晟僅有在與紀
伯墿及林聖文共同經營的豐禾公司工作,為何被告余季淳
要找黃愛婷去交接在豐禾公司上班之施郁晟的工作內容,顯
然被告余季淳對於豐禾公司人事有決策及安排權限。且被告
余季淳林聖文上開對話關於找黃愛婷交接施郁晟Jason
豐禾公司工作內容,亦與卷附紀伯墿電腦鑑識照片編號1
對話截圖顯示,紀伯墿傳送「豐禾可以走到19號!」等文字
後,暱稱「Big Mouse」傳送「我這邊想禮拜六或禮拜日交
接由『愛廷』還有歐陽去跟你們交接」等文字大致相符,堪認
紀伯墿指證對話截圖暱稱「Big Mouse」之人即為被告余紀
淳本人等語,確與卷內客觀證據所顯示之事實相符。
 卷附潘聖文附件證據4對話截圖其中潘聖文傳送照片及文字訊
息給暱稱「Big Mouse」之人(偵卷第250頁),被告余季淳
則供稱:該對話截圖暱稱「Big Mouse」係伊本人,潘聖文
意思是說這個證據在他那邊,叫伊小心一點等語(偵卷第216
頁),經核被告余季淳坦承暱稱「Big Mouse」係伊本人之上
開對話截圖,不論暱稱名稱及所使用頭像圖片,均與卷附紀
伯墿電腦鑑識照片編號1對話截圖其中回傳「交接由愛廷…去
跟你們交接」等文字之暱稱「Big Mouse」之人所使用暱稱
名稱及人頭圖像一模一樣(詳調警一卷-2第676頁即證據節本
第27頁),益徵紀伯墿電腦鑑識照片編號1對話截圖,其中暱
稱「Big Mouse」確實係被告余季淳本人。更何況,證人黃
愛婷於偵訊亦證稱:紀伯墿與被告余季淳鬧翻後,被告余季
淳有想找我接手紀伯墿的工作,但詳情沒有談到,我跟先生
覺得很奇怪,所以也不想接受;余季淳說要讓我做Jason
工作等語(院卷第219頁、第220頁),亦與卷附紀伯墿電腦鑑
識照片編號1對話截圖、被告余季淳林聖文對話錄音譯文
所顯示暱稱「Big Mouse」之被告余季淳以文字方式、或被
余季淳以言語方式多次表示要黃愛婷交接施郁晟Jason
豐禾公司工作內容之情形,互有相符。
 綜上可知,卷附紀伯墿電腦鑑識照片編號1對話截圖顯示,紀
伯墿以暱稱「不能提早過年嗎」傳送「豐禾可以走到19號!
」後,被告余季淳確實有以暱稱「Big Mouse」回覆「交接
由愛廷…去跟你們交接」等文字之事實。   
 ②被告余季淳辯稱與林聖文上開對話錄音譯文(院一卷第275頁
至第300頁)其中談到交接事宜,係指伊另行挖角林聖文及施
郁晟從事2天虛擬貨幣實體買賣後,請黃愛婷交接施郁晟
從事該2天虛擬貨幣實體買賣事宜云云(院二卷第30頁至第32
頁),並引用證人林聖文於114年2月21日另案審理與上開辯
解相同內容之證述為憑(院一卷第407頁,調112金重訴院卷
八第199頁、第200頁即證據節本第271頁、第272頁)。然挖
施郁晟工作乙節已與被告余季淳於本院審理所供:施郁晟
從來沒有到伊的公司任職過等語(院二卷29頁),相互矛盾;
且觀諸被告余季淳林聖文上開對話錄音譯文,言談間亦無
隻字片語提及被告余季淳挖角林聖文施郁晟從事2天虛擬
貨幣實體買賣相關對話內容。再者,倘若被告余季淳私下挖
林聖文施郁晟從事2天虛擬貨幣實體買賣,並要求黃愛
婷交接施郁晟所從事該2天虛擬貨幣實體買賣事宜,此交接
事宜理當與紀伯墿無關,然被告余季淳林聖文對話錄音譯
文其中錄音時間00:49:19,被告余季淳竟陳稱:「他叫我在
過年前交接。是是他的要求,他希望我在過年前交接。對,
就是這這是他的要求。然後呃,我是跟他講說,假設過年前
我沒有找到人。嗯,那可不可以幫我找過年後,他說可以這
樣,所以他說盡量在過年前找到人。這是那一天我和他在『
伯墿』那邊他這樣跟我講的嘛,對不對?」、「我明天希望
他來到公司…我希望他來公司,然後呢?他交接,因為我,
你知道我找誰嗎?我找愛婷。」、「我找愛婷來做Jason
做的事情啊」等語(院一卷第291頁)。衡諸常情,被告余季
淳背著紀伯墿私下挖角林聖文施郁晟Jason從事2天虛擬
貨幣實體買賣,並要交接施郁晟Jason遭挖角後的工作內
容,此事理當與紀伯墿無關,然紀伯墿竟參與被告余季淳
施郁晟工作之交接事宜,如此顯然違悖常情,更遑論施郁
晟根本否認林聖文另案所證關於自己曾遭被告余季淳挖角而
從事2天虛擬貨幣實體買賣乙事,有林聖文於114年2月21日
另案審理證述之審判筆錄可憑(調112金重訴院卷八第199頁
、第200頁、第254頁即證據節本第271頁、第272頁、第326
頁)。且從上開錄音譯文顯示被告余季淳自承紀伯墿有參與
施郁晟交接業務之討論,佐以紀伯墿施郁晟均係豐禾公司
名義負責人及員工,益徵被告余季淳上開所言交接事宜,應
係指豐禾公司業務之交接事宜,此部分事實,至為顯然,被
余季淳上開所辯,及證人林聖文於114年2月21日另案審理
所證內容,均與卷內客觀證據所顯示之事實不符,礙難採信

 ③被告余季淳之辯護人於另案主張上開錄音譯文其中錄音時間0
0:58:25及00:59:39,被告余季淳陳述:「這樣的生活
,我過了2天」、「你可能覺得季哥怎麼會不相信Jason,其
實我是相信他的,我這2天也全部都讓他作業啊」等語,以
此作為被告余季淳挖角施郁晟Jason從事2天虛擬貨幣實體
買賣之依據,並引用證人林聖文於114年2月21日另案審理相
同主張之證述為憑(院一卷第407頁,調112金重訴院卷八第2
38頁即證據節本第310頁,院一卷第294頁、第295頁)。然遍
觀該對話錄音譯文全文均未提及被告余季淳挖角施郁晟從事
虛擬貨幣實體買賣之相關對話。且細究辯護人所引用上開錄
音時間之前後完整錄音譯文內容可知,被告余季淳所謂「這
樣的生活,我過了2天」,係指「我找他,他都不理我…」、
「這個生活已經過了2天」(詳院一卷第294頁),並非指被告
余季淳挖角施郁晟另行從事虛擬貨幣實體買賣已經過2天之
意;被告余季淳所謂「我這2天也全部都讓他(即施郁晟)作
業啊」,係因林聖文先前陳述:「講白一點,他(即施郁晟)
拚你的話(指侵占工作款項),講白一點,他錢一收完都是下
課才回去,基本上他身上就有多少錢呢,他為什麼沒有這樣
做?」,表示施郁晟雖然不理會被告余季淳,但沒有要侵占
工作款項之意圖,被告余季淳始澄清自己沒有不相信施郁晟
,並陳述:「沒有小布…真的不要誤會,可是呢,我也都知
道,他今天都這樣子做(指施郁晟2天不理會被告余季淳),
我都知道我都知道,可是你可不可以站在一下我的立場,我
是整天在那邊提心吊膽…」、「…其實我是相信他的,我這2
天也全部都讓他作業啊」等語,是林聖文及被告余季淳上開
錄音譯文,並無被告余季淳挖角施郁晟另行從事虛貨幣實體
買賣2天之相關對話內容,且依上開錄音譯文可知,被告余
季淳當時既陳述「我明天希望他來到公司…我希望他來公司
,然後呢?他交接,因為我,你知道我找誰嗎?我找愛婷。
」、「我找愛婷來做Jason在做的事情啊」等語,表示對話
當時尚未找黃愛婷交接施郁晟豐禾公司之工作內容,是當
施郁晟尚在豐禾公司內工作,被告余季淳所謂「…其實我
是相信他的,我這2天也全部都讓他作業啊」,應係指縱使
施郁晟已2天不理會被告余季淳,被告余季淳仍讓施郁晟
續在豐禾公司從事與現金相關之會計工作內容,而非指被告
余季淳挖角施郁晟另行從事虛擬貨幣實體買賣2天之意,被
余季淳上開辯解、及證人林聖文於114年2月21日另案審理
相同主張之證述,均與上開錄音譯文所顯示之事實不符,委
無可採。
 ④綜上,紀伯墿以暱稱傳送「豐禾可以走到19號!」、「走到1
9號,扣除必要費用(中人等等)剩餘的利潤給我們三人個分
!」、「這是以上我們最後的訴求!!可以嗎?」後,被告
余季淳確實有以暱稱「Big Mouse」回覆「交接由愛廷…去跟
你們交接」等文字之事實,由此可知,被告余季淳豐禾
司之分潤及人事有決策及安排權限,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3)被告余季淳豐禾公司分潤及人事有決策及安排權限之事實
,業已認定如前。再者,參以被告余季淳林聖文對話錄音
譯文其中錄音時間00:28:34,林聖文陳稱:「其實公司的量
體在哪邊你應該比誰任何人都清楚,就是你都會一直硬要去
接,變成說造成公司上面的所有的操作困難就是等於說,就
是變成說伯墿哥跟Jason就是硬要去接這些東西」,被告余
季淳則稱:「好,那我也在這邊直接跟你說,你知道嗎?我
也有在擋啊…」;錄音時間00:35:22,林聖文稱:「所以你
應該是要聽這些操作人員的建議,然後大家去溝通一下。我
的想法是這樣子啊,我不知道季哥的想法是怎麼樣」,被告
余季淳則陳稱:「沒有欸,我,我認同啊…你們可能覺得說
季哥硬要,可是其實我,我,我沒有,我不是硬要啊,我真
的不是硬要啊,對我,我是真的覺得OK啊,就問一下你們你
們覺得OK就做完…」(院二卷第284頁、第286頁)。可知被告
余季淳坦承有指派工作給紀伯墿,如此可知被告余季淳除負
豐禾公司分潤及人事安排外,尚還有負責指派工作之營運
事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從而,被告余季淳豐禾
司之分潤、營運及人事有決策及安排權限之事實,已堪認定
。其次,被告余季淳於111年8月初給付價值150萬元虛擬貨
幣給紀伯墿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詳3、(1)所示),然被告
余季淳辯稱係借款給紀伯墿,幾天後紀伯墿就還錢云云,證
紀伯墿則證稱此為豐禾公司買賣虛擬貨幣的本金等語。倘
若此筆款項僅係被告余季淳借款給紀伯墿,且紀伯墿已經清
償完畢,紀伯墿對被告余季淳既已無虧欠,被告余季淳豈會
紀伯墿所成立之豐禾公司之分潤、營運及人事有決策及安
排權限。是勾稽上開事實相互比對,應以證人紀伯墿所證豐
禾公司係被告余季淳要求伊成立,豐禾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也
是被告余季淳所出的等情,較與事實相符,如此始能合理解
釋為何被告余季淳於對豐禾公司之分潤、營運及人事均有決
策及安排權限。
4、被告余季淳上開所為具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之認
定理由:
  被告余季淳要求紀伯墿成立豐禾公司並擔任名義負責人,被
余季淳則於111年8月初出資150萬元供豐禾公司營運,並
豐禾公司之分潤、營運及人事有決策及安排權限之事實,
業已認定如前。而被告余季淳對於其所指示紀伯墿分別於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轉匯款項,將贓款用以購買虛擬貨
幣匯至指定電子錢包內,款項並經層層轉匯至如附表所示之
各層帳戶內或提領行為之際,被告余季淳主觀上知悉紀伯墿
所提領轉匯之款項係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所得財物,此觀被
余季淳林聖文對話錄音譯文其中錄音時間00:42:16,
林聖文陳稱:「這個行業就是誰有工具誰最大,但是目前工
具要生產出來還是一個問題點,有點困難啦,因為畢竟說個
人戶,不要說個人戶,公戶現在也不好辦了。你,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現在包含很多公戶,都是用個人開
出來,然後在當二車來跟我們接,然後,但是你有沒有發現
他們的公戶的時間都變得很短,可能1個禮拜2個禮拜,最久
可能2個禮拜就掛掉了,那你要怎麼?」,被告余季淳問:
「你說公司戶喔?」,林聖文答:「對,像很多公司戶來接
公司,這個你應該知道吧?」,被告余季淳答:「我,我知
道,因為那個是12啊,我們不是3嗎?」,林聖文答:「對
啊,我們是3啊,現在有人就是12都是公戶,然後來接我們
」,被告余季淳稱:「啊,這樣子是他們成本比較重啊」等
語(院一卷第288頁、第289頁)。從上開錄音譯文可知,被告
余季淳聽聞林聖文陳述:「公戶的時間都變得很短,可能1
個禮拜2個禮拜,最久可能2個禮拜就掛掉了」等語,表示以
公司名義申請金融帳戶不到2個星期就不能使用,而有遭警
示凍結不能使用之情形,然被告余季淳於當時並未否認此情
,足認被告余季淳亦知悉許多金融帳戶在匯款至豐禾公司金
融帳戶後不久,有遭警示凍結之情形。衡諸常情,遭詐欺之
被害人隨時可能發現自己上當被騙,立刻報警,以求迅速凍
結帳戶避免贓款流出無法追回血本無歸,因而在詐欺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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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