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72號
KSDM,113,易,572,2025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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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岳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
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經本院審
理判決後,該案判決已送達予上訴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
1紙可稽(見院卷第307頁、第309頁)。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而於114年7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
由,請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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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