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05號
KSDM,113,易,405,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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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
年6月25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鄭文峰(下稱被告)指
定之上揭居所地,被告嗣於同年月2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
狀內僅記載不服本院上揭第一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惟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提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若逾期仍未補
正,將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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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