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684號
KSDM,113,審易,168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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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沛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沛彰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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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