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65號
KSDM,112,附民,365,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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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弘詣律師
被 告 彭文俊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
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9
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
理在案,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駁回原告對被告所提起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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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