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14號
KSDM,111,附民,314,2025093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劉淑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劉淑惠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
佰貳拾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劉淑惠被訴詐欺等案件,就檢察官起訴被告劉淑惠招
攬人頭保戶宋敏華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就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請求中關於被告劉淑惠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萬8,620元本息
之訴部分,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